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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观 开创农机化新局面

2017-11-8 01: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31| 评论: 0

农业机械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载体,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我国农业的落后情况,毛泽东同志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在这论断的支持下,国家采取了许多发展措施,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允许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得到较快的发展。但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仍然存在着整体水平不高;结构性矛盾突出;使用成本高,效益低;农业机械化支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难以适应、满足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回顾分析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历程,在发展观问题上,也存在着不足。出现过脱离实际、超越生产力水平,不切合实际的冒进发展阶段;出现了以耕作机械化和少数几个粮食品种生产机械化代替全面农业机械化的以偏盖全的发展思路;出现过完全按市场机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观念;也出现以GDP为中心,忽略农业机械化的不正确政绩观等。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阐明了人与自然,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原则。

  一、牢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始终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众所周知,农业机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其广泛的推广应用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切底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产方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人类的解放和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发展农业机械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必须发展农业机械化。我国是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农民。实现农村的小康,推进农业机械化是重要的手段之一。据统计,目前我国每户农民拥有的农业机械原值仅为1300元,小麦、玉米、大豆、水稻主要粮食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30%,仅相当于法国上世纪五十年代水平,仍处于农业机械化的初级阶段,广大农民仍然没法摆脱“面朝黄上、背朝天”的繁重落后生产方式。目前己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我国也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如果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得不到提高,就无法使广大农民从长年劳作而生活艰难中解放出来,也无法应对加入WTO的挑战,确保全国十多亿人口的粮食安全,从根本上就无法实现以人为本。因此,要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必须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对解放人类和保障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增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始终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始终坚持加强,支持和保护农业机械化不动摇,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坚持加强、支持和保护农业机械化不动摇

  农业机械是一种劳动工具,其效益更多地反映于社会效益、长效效益和人类生存环境效益方面,属于“潜绩”工程。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干部在“发展”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误区,把“发展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经济增长是硬道理”,把经济发展简单化为GDP增长。在这种片面的发展观指导下,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片面的政绩观。很多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考核指标,主要以GDP为主,甚至成为干部升迁留用的唯一标准。与此同时,在以经济数据,经济指标论英雄的片面政绩观的驱动下,一些地方热衷于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大搞“形象工程”、“亮丽工程”、“夜境工程”,而对不直接反映在我国GDP经济考核指标的农业机械化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或者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

  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绩观发生偏差,发展观就会与科学发生偏离,就会影响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观”。其中以人为本是本质是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环境而言,所谓全面,就是要求不片面,不能只重视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农业机械化这个中间环节对社会和人类发展的作用;不能追求一时的经济高速增长,而忽视农业机械化这个长效基础事业;所谓协调,就是要注重平衡,要把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归入“五统筹”发展战略。尤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所谓可持续,就是着眼于长期和长远,始终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始终坚持加强、支持和保护农业机械化发展不动摇,把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潜绩”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之中。

  三、坚持依法行政观,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其产业的弱势特征和需要扶持保护的本质特征日显突出与重要,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和市场主体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更需法律法规的促进和保障。实际上,对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是农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WTO的相关规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所要求的。事实上,许多国家在实现和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都制定相应的法律,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强、支持和保护农业。如日本1953年制定颇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并于1962、1965、1978、1983和1993年多次修改完善、及时调整,对促进和保障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国家和一些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全国有25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机械化地方性管理法规,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给予支持,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积累了许多以法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但是,各地普遍感到,地方法规的权威性不强。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不协调,迫边需要全国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今年6月2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以150票赞成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于今年1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扶持保护等环节作了规定、突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立法目的。这是一部促进发展的法律,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的精神。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建设是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们应该广泛宣传,认真贯切实施,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财政扶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依法建立和完善包括农业机械化技术标准体系、产品质量监督调查、使用安全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违法行为的打击等质量保障体系,为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确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发展观,开创农业机械化发展新局面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机化技术成熟程度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差异很大,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试验示范,由农民自主选择农业机械化作业项目和经营形式。在发展步骤上,采取先小麦后水稻、玉米及经济作物,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一般地区,先主攻农作物生产主要环节后解决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持续稳定提高。

  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技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促进农机化发展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逐步构建以农机科研推广为基础、人才为保障、产业化为发展目标的农机技术创新体系。农机科研在突破单项作业技术的同时,着力解决农业机械化综合技术,优化结构。同时,加快引进、消化国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发展农业急需、农民急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在资源环境方面,应加大推广保护型、节约型、转换型资源的合理利用技术。

  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必须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组织开展农机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是我国农业体制的最大特色,实现小农户分散生产农业机械化的一种有效途径就是走“服务型”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即组织少数有机农户为大多数农户作业,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我国开展的大规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闯出了一条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的新路子。为促进农机服务业的发展,一要进一步开拓、培育、支持、规范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二要积极推进基层农机体制改革与农机服务组织创新,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机专业协会、农机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农机服务公司等新型的农机服务组织,形成农机服务新的市场主体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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