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NY/T1875-2010)、《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邓强等51人名下登记的即将满使用年限的51台拖拉机(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拖拉机所有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自行携带身份证、车号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及时到东方市农机服务中心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我中心将予以强制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第5批预注销拖拉机信息表
东方市农机服务中心 2023年0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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