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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农业机械化总站行政处罚事项

2017-11-7 17: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39| 评论: 0

万宁市农业机械化总站
行政处罚事项

 

 
   1、未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农村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7、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饮酒后驾驶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2、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3、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6、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7、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20、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教育、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的,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处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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